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(2022年6月第2期)

日期: 2024-07-22 作者: 产品中心

  2022年6月16日至6月30日,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7处,现通报如下:

  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存放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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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存放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  存在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  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  存在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行为,违反了《电子商务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电子商务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。

  存在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行为,违反了《电子商务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电子商务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。

  存在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的问题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。

 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  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。

  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。

  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。

  存在无防蝇、防鼠设施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  存在相关从业人员未穿工作衣、未戴发帽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八)项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条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 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、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 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、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  存在无防蝇、防鼠设施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

  存在销售的食品标签、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,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,罚款30930元。